2010年12月7日星期二

关于金山公司在“微点案”中提交不实证据的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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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0年12月6日,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金山安全)诉360董事长周鸿祎(被告)名誉侵权案开庭。关于此案,有如下说明:

  本案核心,是被告在微博上披露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(并非原告金山安全,金山安全系2009年11月才成立)在微点案中的"做伪证"的行为。在庭审中,双方当事人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"一中刑初字第188号"刑事判决书进行了质证。该判决书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收受瑞星公司贿赂、炮制冤狱迫害微点公司的相关细节。对于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,判决书明确显示:

  1、判决书第49页:2005年初,被告人于兵在担任网监处处长期间,接受瑞星公司赵四章的请托,为解决瑞星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提供帮助。2005年7月至2006年间,于兵利用职务便利,借口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东方微点公司)存在在互联网上测试病毒的行为,亲自组织、指挥网监处干警张鹏云、齐坤(已判刑)等人,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,对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立案、侦查,致使田亚葵因伪造的证据受到法律的追诉。

  2、判决书第65页: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《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》……等证明:2005年7月至8月间,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、……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2005年五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发等情况。

  3、判决书第61-62页,李铁军也承认: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《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》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要求金山软件公司出具,他经办的,内容是网监处的人写好让他们公司盖章。他们公司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,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。

  4、判决书第55页中,于兵指使伪造证据的主要帮凶齐坤(已被判刑)也证明:金山公司病毒检测网络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监测到具体的IP地址段。这些报案材料不属实,都是对田亚葵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补的。

  5、判决书第50页,证人张某某(网监处副处长)的证言证明:田亚葵案件时他不参与处里的工作,于兵从不通知他开会,所以田亚葵案子是怎么出来的不知道,只有一次东方微点的听证会于兵通知他参加。病毒每年都有,并不是2005年高发,现在看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。

  6、判决书第51页:证人赵某某(网监处副处长)的证言证明:田亚葵案件前期于兵让他签字他只能签了,后期他不签字。这个案件从来没正式在处里讨论过,是于兵一手抓的,几个处领导都不清楚这个案件。病毒每年都有,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,现在看是为这个事做的。

  7、判决书第65页: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《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》和《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》、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证明、工作说明、江民2005年1月-9月全国月疫情、2005年5月-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病毒统计情况和排名靠前的20个病毒的感染情况表证明: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05年病毒爆发及感染的真实情况。其中2005年5月、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,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,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。

  (注:金山出具的《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》,事后成为证明"微点公司散播病毒"的举报材料之一。)

  该判决书于2010年8月20日宣判,2010年11月底,该判决书已生效。至于金山公司在"微点案"中到底充当了什么角色?当时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,在明知网监处草拟的报告有重大失实描述的情况下,仍然盖章放行,最终导致无辜之人枉受牢狱之灾。这种行为究竟应该如何评价,我们相信读者心中自有公论。

  我们坚信"清者自清、浊者自浊"的道理,同时也向金山公司及金山安全建言:"往事不可谏,来者犹可追",如何挽回影响,全看金山自己了。一味以诉讼为手段打压异见,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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