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1月13日星期六

中国部门下属公司在港享有官方豁免权金融活动添不明朗性

原属英国殖民地的香港回归中国后,香港法院裁定,中国政府部门属下的一间公司拥有官方豁免权,一如回归前英女皇享有的皇室豁免权,因而可以免于诉讼。裁决引起香港大学三名法律学者质疑,担心案例承认了不合时、不公平的皇室特权,而且适用范围过于广泛,令香港的商业活动亦大受影响。
案件缘于有「亚洲第一吊」之称的大型打捞船「华天龙号」,该船在2008年被指未有履行合约,前往马来西亚为离岸钻油工程提供服务,被后者民事索偿逾亿美元,「华天龙号」当时正在港协助打捞一艘乌克兰沉船,因案件遭扣押。身为「华天龙号」船主的广州打捞局支付保释金后,向香港法庭申请搁置诉讼,理由是打捞局属中国交通部,享有源于「君主豁免权」的「官方豁免权」。
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裁定,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前,英国君主在香港法院享有的豁免权,在《基本法》制订及回归后仍然有效,自回归日起,中国及中央政府已取代英国君主在香港享有君主豁免权。不过,由于与讼人未有及时提出豁免申请,等于放弃权利,故申请最终被否决。
香港大学三位法律学者张达明、顾维遐及张宪初质疑原讼庭法官的裁决,他们在刊于《香港律师》的「没有皇室的皇室豁免权」一文中指出,英国是君主立宪的国家,奉行「国王不能犯错」的理念而豁免其免于起诉,但中国宪法订明,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人民,故中国没有豁免权的概念,难以理解同一机构为何在香港却可以享有此特权。而以一个中世纪的原则来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辖下机关,在香港享有免被起诉的豁免权,亦属大有疑问和不合时宜,因为即使爱尔兰亦已拒绝接纳此原则,订明政府可被起诉。
学者亦不同意石仲廉法官指,英皇室特权与《基本法》并无抵触的说法。学者认为,《基本法》第22(3)条订明,由中央人民政府部门,或省、自治区或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所有办事处,均须遵守香港法律。如果香港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辖下机关没有司法管辖权,那么《基本法》这规定便只是一纸空文。
学者在文章中续称,如果本案裁决正确,中国政府辖下机关即使纯粹从事商业活动,仍可获得起诉豁免,这将严重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。
其中一名作者张达明接受本台访问时指出,现时不少国营企业和部委直属企业在港营商或投资,不少大型律师行已因应此争拗点和案件裁决,促请与中国商业机构进行交易或商业往来的客户关注有关问题,并请他们务必查清其中国商业伙伴与中央政府及部门的关系。但能否查清,则是另一回事。
他续称,有关案例影响深远,一日不厘清,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的不明朗风险依然存在。
据了解,广州打捞局正拟就未有及时提出申请等于放弃的裁决提出上诉,张达明期望,与讼双方就官方豁免权是否适用于中国政府部门下属公司作出复核,又或由更高级的上诉法院厘清问题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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